有關屋宇署對【如何清拆僭建物?】的小型工程項目指引: 屋宇署可向有關業主發出法定命令,規定拆除須予以取締的僭建物,或發出法定警告通知,並把通知註冊於有關的物業業權記錄上。 簷篷或可收合遮篷標準請參考屋宇署指引:https://www.bd.gov.hk/tc/building-works/minor-works/minor-works-items/index_mwcs_items_c12.html 法定清拆令如接獲有關法定命令,樓宇業主應委聘建築專業人士及/或承建商提供意見並進行拆卸工程。符合小型工程項目描述的拆卸工程,可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進行。誰合資格獲聘清拆僭建物?按屋宇署在相關清拆令指明的拆卸工程類型而定,應委聘不同類型的建築專業人士進行有關工程、提供意見,並確保提供所需的安全措施。 常見清拆令問題:1. 我剛接獲屋宇署發出的命令,我可否要求延期進行工程?答:你可以書面形式向屋宇署提出申請,並述明延期理由。不過,除非是十分特殊的個案,否則,屋宇署通常不會批准這類要求(例如以"樓宇已出租"為理據)。因此,你應盡快遵從命令的規定,避免延誤。如未能遵從命令的規定,又無合理解釋,可被檢控及/或由政府承建商代為進行有關工程。屋宇署其後會向你收回工程費用,另加監督費及附加費。 2. 我如何得知屋宇署有沒有就我的樓宇發出命令,而有關的命令並未獲遵從? 答:屋宇署將發出的法定命令在土地註冊處註冊並非《建築物條例》的要求。然而,根據現行程序,屋宇署會將法定命令送交土地註冊處登記,並會在命令獲遵從後予以註銷。你可查閱由土地註冊處保存的記錄(請參考土地註冊處-常見問題-查冊 https://www.landreg.gov.hk/tc/faq/faq_search.html)。部份較早前發出的法定命令可能仍未在土地註冊處登記。 此外,屋宇署現正推出可讓公眾在本署網站搜尋法定命令的遵從狀況。於第一階段,市民現可在屋宇署的網站搜索於2021年及之後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條(只涉及渠務)、第26條、第26A條及第28條發出的法定命令的遵從狀況(https://www.bd.gov.hk/tc/resources/online-tools/orders-search/ordersearch-disclaimer.html)。 請注意,即使處所沒有法定命令,亦不代表有關處所沒有僭建物。此外,樓宇準買家須就其擬購入的物業進行視察及於屋宇署樓宇資訊中心或在互聯網的「百樓圖網」 查閱相關批准圖則及小型工程記錄,並在有需要時向專業人士取得意見,以確保有關物業沒有僭建物。你亦可向樓宇賣方索取有關資料或向屋宇署查詢。 3. 在什麼情況下,屋宇署會代業主進行工程? 業主有責任遵從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命令。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或業主不遵從命令時,屋宇署才會代為進行工程,然後向業主收回工程費用,另加監督費及附加費。對未有遵從命令而又沒有合理辯解的業主,屋宇署可採取檢控行動。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及監禁。 4. 我是受屋宇署清拆令影響的違例天台搭建物的佔用人,將會因拆卸工程而無家可歸。屋宇署會否給我提供協助? 根據政府政策,沒有人會因政府的行動而無家可歸。雖然天台搭建物是違例的搭建物,但屋宇署已按照這項政策,與房屋署、社會福利署及民政事務總署作出安排,為有關佔用人提供安置和社會保障援助。至於安置資格的類別,則屬房屋署的管轄範圍,該署會按照受影響佔用人的安置資格作出評估。 5. 不遵從清拆僭建物的法定命令後果為何? i 如業主不遵從命令,屋宇署便會指示政府承建商代為清拆,並其後向業主悉數追討工程費用,另加監督費及附加費。 ii 不遵從法定命令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1年及罰款港幣200,000元。如違法情況持續,會被另處罰款每天港幣20,000元。 iii 有關命令亦會在土地註冊處記錄在案。物業如有按揭,有關的財務機構會獲知會。 6. 如我想對建築事務監督作出的決定, 例如清拆僭建物的命令,提出《建築物條例》第44條下的法定上訴,我應該怎樣做? 如你希望提出《建築物條例》第44條下的法定上訴,請注意以下各點: i 你應在建築事務監督的決定通知書送交你之日後不遲於21天內,把上訴通知書直接送達上訴審裁小組秘書,地址:香港九龍彌敦道345號永安九龍中心10樓1005-06室,傳真號碼:3579 4971 。 ii 你亦須把一份上訴通知書的文本送達建築事務監督(請註明轉交屋宇署法律事務組訴訟小組)(九龍油麻地海庭道11號西九龍政府合署北座屋宇署總部地下, 傳真號碼:2877 6416) iii 請注意,如果你提出《建築物條例》第44條下的法定上訴,你須承受所致的法律責任及後果。例如根據該條例第51條的規定,上訴審裁小組根據該條例第49(2)條或第50(2)條作出命令時,可就訟費對你作出其認為適合的命令。 iv 上訴審裁小組秘書的一般查詢電話為 3579 2270。如你就上訴的法律問題需要意見,應諮詢你的律師。 v 上訴審裁小組並非建築事務監督。一般而言,上訴審裁小組的功能並非處理有關建築事務監督的投訴、查詢或進行商討,或向上訴人提供諮詢、調解、求情或調查服務。 7. 我是否一定要委聘認可人士進行拆卸工程? i 如清拆令要求拆卸一幢樓宇或拆卸一幢樓宇的任何大型或重要部分,屋宇署會在有關清拆令中指明業主是否須委聘認可人士、註冊專門承建商及註冊結構工程師進行工程、提供意見,以及確保提供所需的安全措施。 ii 如清拆令要求的工程不涉及拆卸一幢樓宇或拆卸一幢樓宇的任何大型或重要部分,屋宇署在清拆令中不會指明業主須委聘認可人士、註冊承建商及註冊結構工程師。然而,為了個人和公眾安全,屋宇署會建議業主委聘註冊承建商進行工程,以及委聘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確保提供所需的安全措施。再者,《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已於2010年12月31日實施。在新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擬進行小型工程的人士可透過簡化程序進行。有關「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詳情,請致電屋宇署熱線2626 1616或瀏覽本署網站。 詳細資料請看屋宇署官方網站:https://www.bd.gov.hk/tc/safety-inspection/ubw/how-to-remove-UBW/index.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