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士洗手間
1. 應設有標誌以清楚指示可供殘疾人士使用的洗手間正確位置;
2. 洗手間門須為向外開啟,並設有清晰的標誌;
3. 洗手間門內外側各設有1條 直徑32至40毫米的扶手,且安裝於離門板最少30毫米及離地750毫米高;
4. 門打開後淨闊度須不少於800毫米;
5. 內部面積不得少於1,500乘以 1,750 毫米 ;
6. 坐廁旁須設有不少於2 條600毫 米長,32 至40毫米直徑的扶手於牆上且安裝於離牆不少於30毫米及離地750毫米高;
7. 坐廁旁的另一面應裝上750毫米長的摺合扶手,並設於離地750毫米高;
8. 坐廁高度應設於380至450毫米之間;
9. 自動或槓桿式的沖水掣設於外側,並設於離地600 至1,050 毫米高
10. 洗手間內須設有洗手盆,其頂部不得高於750 毫米,底部應離地至少550 毫米高;
11. 洗手盆的水龍頭須為自動式 或並無彈簧裝置的槓桿控制式;
12. 緊急叫喚鐘應設於離地600 毫米以上,並具中英文「緊急叫喚」標示;
13. 須設有視覺火警訊號系統;
14. 在當眼處張貼中英文求助電話標示;
15. 設有向下傾斜5 度的鏡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