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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稱:
業主收到法定清拆命令需知-僭建清拆令罰款-清拆令釘契-清拆令上訴-僭建物豁免-僭建唔拆-屋宇署清拆僭建物政策-僭建清拆令不理會-清拆令延期-屋宇署清拆令查詢-建築物條例第24條清拆令-合資格承辦商-remove-UBWs
工程範圍:
合資格承辦商解令過程:現場視察->向屋宇署提交工程開始通知書->拆除命令提及的僭建物->向屋宇署提交工程完工通知書->屋宇署確認資料屬實,法定命令得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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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刊登日期:
2024-11-18 17:59:28
更新日期:
2024-11-18 18: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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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小型工程承建商. 牌照編號MWC(W) 75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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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收到第24條法定通知 (拆除違例構建物) 需知

 

【僭建清拆令罰款】

對於一直不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並會再次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根據屋宇署數據顯示,暫時最高罰款的個案是20萬!



【清拆令釘契】

在處理僭建物方面,如屬屋宇署介定為「須予以取締」類別,即構成威脅或迫切危險、嚴重衞生或環境滋擾等,署方會優先執法,向業主發出清拆令,並將清拆令註冊於土地註冊處(即俗稱「釘契」)。 如業主無合理辯解而未能在指定期限內糾正情況,署方會考慮檢控。

單位一旦被「釘契」,將難以進行售賣。



【清拆令上訴】


如你希望提出《建築物條例》第44條下的法定上訴,請注意以下5點:

i 你應在建築事務監督的決定通知書送交你之日後不遲於21天內,把上訴通知書直接送達上訴審裁小組秘書,地址:香港九龍彌敦道345號永安九龍中心10樓1005-06室,傳真號碼:3579 4971 。

ii 你亦須把一份上訴通知書的文本送達建築事務監督(請註明轉交屋宇署法律事務組訴訟小組)(九龍油麻地海庭道11號西九龍政府合署北座屋宇署總部地下, 傳真號碼:2877 6416)

iii 請注意,如果你提出《建築物條例》第44條下的法定上訴,你須承受所致的法律責任及後果。例如根據該條例第51條的規定,上訴審裁小組根據該條例第49(2)條或第50(2)條作出命令時,可就訟費對你作出其認為適合的命令。

iV 上訴審裁小組秘書的一般查詢電話為 3579 2270。如你就上訴的法律問題需要意見,應諮詢你的律師。

V上訴審裁小組並非建築事務監督。一般而言,上訴審裁小組的功能並非處理有關建築事務監督的投訴、查詢或進行商討,或向上訴人提供諮詢、調解、求情或調查服務。



【僭建物豁免】

目前只有「新界村屋僭建物申報計劃」,容許新界村屋僭建沿用主動申報暫緩執法,並就輕微僭建物發出豁免信。政府表示正考慮未來會否擴展僭建申報到市區,並研究如何就市區僭建物訂立不同的罰則。同時,政府亦會全面檢視《建築物條例》,加強屋宇署的執法權力,並簡化檢控程序及降低檢控門檻,預計會在將來提出修訂法例的建議。

新界豁免管制屋宇一般是指位於新界並循《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獲得豁免,因而不受《建築物條例》 中部分條文及其附屬規例所管制的村屋,獲豁免的條文包括需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和同意施工的條文。

這類屋宇包括小型屋宇政策下由新界原居民興建的村屋,俗稱"丁屋"。



【​僭建唔拆、僭建清拆令不理會】

i 如業主不遵從命令,屋宇署便會指示政府承建商代為清拆,並其後向業主悉數追討工程費用,另加監督費及附加費。
ii 不遵從法定命令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1年及罰款港幣200,000元。如違法情況持續,會被另處罰款每天港幣20,000元。
iii 有關命令亦會在土地註冊處記錄在案。物業如有按揭,有關的財務機構會獲知會。



【清拆令延期】

你可以書面形式向屋宇署提出申請,並述明延期理由。不過,除非是十分特殊的個案,否則,屋宇署通常不會批准這類要求(例如以"樓宇已出租"為理據)。因此,你應盡快遵從命令的規定,避免延誤。如未能遵從命令的規定,又無合理解釋,可被檢控及/或由政府承建商代為進行有關工程。屋宇署其後會向你收回工程費用,另加監督費及附加費。

(資料參考屋宇署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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