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屋宇署對【強制驗樓計劃概要】的小型工程項目指引: 本港的樓宇失修問題存在已久。舊樓欠缺妥善維修保養,會對居民和公眾構成威脅。 政府在 2003年和 2005年進行公眾諮詢。諮詢結果顯示,社會上存在共識,認為應 推行強制檢驗計劃,以對付本港的樓宇失修問題。 為對付本港的樓宇失修問題,屋宇署於 2011年12月30日起接受檢驗人員申請註冊, 而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亦於 2012年6月30日起全面實施。 為減少對業主的影響,屋宇署會盡量安排被揀選進行強制驗樓計劃的樓宇,在同一 時段內被揀選進行強制驗窗計劃,使業主可同時進行兩項計劃所規定的檢驗和維修 工程。 揀選目標樓宇每年會揀選目標樓宇進行強制驗樓計劃。獲揀選進行強制驗樓計劃的樓宇亦會被揀選 在同一周期內進行強制驗窗計劃。 選取目標樓宇諮詢委員會由屋宇署、專業團體、相關非政府機構、物業管理專業人士 及區議會的代表組成,就揀選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目標樓宇的事宜向屋宇署 提供意見。 揀選目標樓宇以風險為本,考慮的相關因素包括: 樓齡 樓宇狀況 樓宇管理 樓宇對公眾構成的潛在風險(例如:有懸臂式平板簷篷及懸臂式平板露台的構築物) 樓宇集群 一般而言,樓齡較高並缺乏管理及維修的樓宇,其公用部分及外牆會出現較多失修及 欠妥之處。 鑑於有失修情況或有懸臂式平板構築物(例如懸臂式平板簷篷和懸臂式平板露台)的 樓宇,會對公眾構成較高潛在風險,這些樓宇可獲優先揀選為目標樓宇。 指定期限 (須在指定期限內完成的項目)
立法及執行《建築物條例》及相關規例 有關修訂《建築物條例》的《2011年建築物(修訂)條例》於 2011年6月制定, 而 《建築物(檢驗及修葺)規例》等附屬法例亦於 2011年12月制定,屋宇署繼而推出 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 《建築物條例》及相關規例 法例授權建築事務監督在有需要時向業主發出法定通知,要求業主為其樓宇及窗戶 進行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工程。 有關法例亦訂明關於註冊檢驗人員及合資格人士的委任、監管及職責的事宜, 以及 訂明樓宇和窗戶的檢驗及修葺程序。 業主/業主立案法團 詳情請瀏覽業主/業主立案法團的法律責任及責任 服務提供者 詳情請瀏覽註冊檢驗人員及註冊承建商的職責及法律責任 舉報違反《建築物條例》的規定 上述服務提供者如違反《建築物條例》,又或在專業上行為失當或疏忽,可能會被 紀律處分並/或檢控。屋宇署會處理所有關於違反《建築物條例》規定的舉報,而 任何有關專業操守行為失當的舉報,應直接向服務提供者所屬的專業學會及/或專 業註冊管理局提出。 有關註冊檢驗人員主要職責清單及投訴渠道的詳情,請參閱《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 驗窗計劃的一般指引》附件 II。 詳細資料請看屋宇署官方網站:https://www.bd.gov.hk/tc/safety-inspection/mbis/learn-more-about-MBIS/index.html |